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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将全面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 每月不低于9元

  N本报记者 薛辉 实习生 赵倩云

  本报讯 我省将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不低于9元/户·月收取。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据了解,目前执行的城市居民户征收标准分为两种:无物业管理居民住户垃圾处理费每户每月9元,有物业管理居民住户垃圾处理费每户每月6元。

  将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类

  根据通知,到2015年,全省城市(含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福、厦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所有设区市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福州、厦门市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全省城市(含县城)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30%,福州、厦门市达到50%。到2025年,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

  到2015年,全省城市(含县城)生活垃圾采用焚烧处理的比例力争达到70%。三明市作为国家餐厨垃圾处理试点城市,要进一步扩大餐厨垃圾收集覆盖面,完善处理设备和工艺;福州、厦门、泉州市争取在2012年底前建成餐厨垃圾处理厂,其他设区市在2015年底前建成。

  推广使用菜篮子和布袋子

  限制包装材料过度使用,促进包装物回收再利用。组织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在宾馆、餐饮、星级旅游饭店等服务性行业,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

  垃圾中转站须配备除臭设施

  各市、县政府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善城市环卫专项规划。尚未编制或未及时修编规划的市、县应在2012年底前完成。推广密闭、环保、高效的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系统,中转站必须配备除臭设施。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中转站和密闭化要求的运输设备,城市于2012年底前、其他地方于2013年底前完成提升改造。尚未如期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的连江、平潭等市(县),必须加快建设,未如期开工的闽侯垃圾焚烧发电厂争取尽早动工建设。

  建垃圾处理单位失信惩戒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定期对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开展考评,公开考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并将考评结果作为拨付运营和作业费用的重要依据。

  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失信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对不能安全稳定处理生活垃圾或运行考核不合格的企业,要坚决扣减运营费用,并限期整改;对恶意不处理、不达标、不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或不能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企业要坚决清出市场。

  加大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

  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城市和有条件的镇要根据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不低于9元/户·月收取。

  加大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积极利用水费、电费等收费平台,改进收费方式,降低收费成本,提高收缴率,并确保专款专用。

  据了解,目前执行的城市居民户征收标准分为两种:无物业管理居民住户垃圾处理费每户每月9元,有物业管理居民住户垃圾处理费每户每月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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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垃圾处理费与水费捆绑收

  本报讯 自2012年1月1日起,福州执行城区居民垃圾处理费与自来水费捆绑收费。

  据了解,2003年5月1日,福州市开始征收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为城市居民户、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商贸服务营业性场所等四大类。目前执行的城市居民户征收标准分为两种:无物业管理居民住户垃圾处理费每户每月9元,有物业管理居民住户垃圾处理费每户每月6元。现城区居民住户垃圾处理费主要委托社区、物业管理单位代征。

  去年10月,福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居民户垃圾处理费代征范围:福州市城区居民住户为62万户左右,已进行一户一表改造实现抄表到户的约52万户,约占总居民户的87%,对这部分居民垃圾处理费由市自来水公司代征。未实现一户一表、自备水源的居民户收费仍然采用现有的收费方式,即由社区、物业服务单位人员上门代征。

  据了解,代征居民垃圾处理费的回拨向区、街镇、社区倾斜,其回拨的比例是:居民住户的垃圾处理费90%回拨各街镇、社区,10%拨市环卫处用于统筹。

(海都网)